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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994 條
(刪除)
民國 87 年 06 月 17 日修正
第 994 條
(刪除)
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
第 994 條
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七條之規定者,前夫或其直系血親得向法院請求撤銷
之。但自前婚姻關係消滅後,已滿六個月,或已在再婚後懷胎者,不得請
求撤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