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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993 條
(刪除)
民國 87 年 06 月 17 日修正
第 993 條
(刪除)
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
第 993 條
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六條之規定者,前配偶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。但結婚
已逾一年者,不得請求撤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