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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第 992 條
(刪除)
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修正
第 992 條
(刪除)
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
第 992 條
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之規定者,利害關係人,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。 但在前婚姻關係消滅後,不得請求撤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