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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991 條
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,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
撤銷之。但結婚已逾一年者,不得請求撤銷。
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
第 991 條
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,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,得向法院請
求撤銷之。但結婚已逾一年者,不得請求撤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