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無效: 一、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。 二、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。 三、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。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 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,不在此限 。
結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無效: 一、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之方式者。 二、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或第九百八十五條之規定者。
結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無效: 一、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者。 二、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所定親屬結婚之限制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