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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985 條
有配偶者,不得重婚。
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。
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修正
第 985 條
有配偶者,不得重婚。
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。
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
第 985 條
有配偶者,不得重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