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980 條
男女未滿十八歲者,不得結婚。
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修正
第 980 條
男女未滿十八歲者,不得結婚。
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
第 980 條
男未滿十八歲,女未滿十六歲者,不得結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