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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979-2 條
第九百七十七條至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一所規定之請求權,因二年間不行使
而消滅。
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修正
第 979- 2 條
第九百七十七條至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一所規定之請求權,因二年間不行使
而消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