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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979-1 條
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,婚約無效、解除或撤銷時,當事人之一方,得請
求他方返還贈與物。
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修正
第 979- 1 條
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,婚約無效、解除或撤銷時,當事人之一方,得請
求他方返還贈與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