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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957 條
惡意占有人,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,對於回復請求人,得依關
於無因管理之規定,請求償還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
第 957 條
惡意占有人,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,對於回復請求人,得依關
於無因管理之規定,請求償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