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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955 條
善意占有人,因改良占有物所支出之有益費用,於其占有物現存之增加價
值限度內,得向回復請求人,請求償還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
第 955 條
善意占有人,因改良占有物所支出之有益費用,於其占有物現存之增加價
值限度內,得向回復請求人,請求償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