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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954 條
善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,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。
但已就占有物取得孳息者,不得請求償還通常必要費用。
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修正
第 954 條
善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,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。
但已就占有物取得孳息者,不得請求償還通常必要費用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
第 954 條
善意占有人,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,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
。但已就占有物取得孳息者,不得請求償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