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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952 條
善意占有人於推定其為適法所有之權利範圍內,得為占有物之使用、收益
。
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修正
第 952 條
善意占有人於推定其為適法所有之權利範圍內,得為占有物之使用、收益
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
第 952 條
善意占有人,依推定其為適法所有之權利,得為占有物之使用及收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