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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951 條
盜贓、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,如係金錢
或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,不得向其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。
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修正
第 951 條
盜贓、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,如係金錢
或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,不得向其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
第 951 條
盜贓或遺失物,如係金錢或無記名證券,不得向其善意占有人請求回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