占有物如係盜贓、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, 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,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 其物。 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,自喪失其占有時起,回復其原來之權利。
占有物如係盜贓或遺失物,其被害人或遺失人,自被盜或遺失之時起,二 年以內,得向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