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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947 條
占有之繼承人或受讓人,得就自己之占有或將自己之占有與其前占有人之
占有合併,而為主張。
合併前占有人之占有而為主張者,並應承繼其瑕疵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
第 947 條
占有之繼承人或受讓人,得就自己之占有或將自己之占有與其前占有人之
占有合併,而為主張。
合併前占有人之占有而為主張者,並應承繼其瑕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