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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941 條
地上權人、農育權人、典權人、質權人、承租人、受寄人,或基於其他類
似之法律關係,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,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。
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修正
第 941 條
地上權人、農育權人、典權人、質權人、承租人、受寄人,或基於其他類
似之法律關係,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,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
第 941 條
質權人、承租人、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,對於他人之物占有
者,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