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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94 條
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,其意思表示,以相對人了解時,發生效力。
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
第 94 條
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,其意思表示,以相對人了解時,發生效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