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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939 條
本章留置權之規定,於其他留置權準用之。但其他留置權另有規定者,從
其規定。
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修正
第 939 條
本章留置權之規定,於其他留置權準用之。但其他留置權另有規定者,從
其規定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
第 939 條
法定留置權,除另有規定外,準用本章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