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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937 條
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為債務之清償,已提出相當之擔保者,債權人之留
置權消滅。
第八百九十七條至第八百九十九條之規定,於留置權準用之。
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修正
第 937 條
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為債務之清償,已提出相當之擔保者,債權人之留
置權消滅。
第八百九十七條至第八百九十九條之規定,於留置權準用之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
第 937 條
債務人為債務之清償,已提出相當之擔保者,債權人之留置權消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