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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934 條
債權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,得向其物之所有人,請求償還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
第 934 條
債權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,得向其物之所有人,請求償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