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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933 條
第八百八十八條至第八百九十條及第八百九十二條之規定,於留置權準用
之。
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修正
第 933 條
第八百八十八條至第八百九十條及第八百九十二條之規定,於留置權準用
之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
第 933 條
債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,保管留置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