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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932 條
債權人於其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,得就留置物之全部,行使其留置權。但
留置物為可分者,僅得依其債權與留置物價值之比例行使之。
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修正
第 932 條
債權人於其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,得就留置物之全部,行使其留置權。但
留置物為可分者,僅得依其債權與留置物價值之比例行使之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
第 932 條
債權人於其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,得就留置物之全部,行使其留置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