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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930 條
動產之留置,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,不得為之。其與債權人應負擔
之義務或與債權人債務人間之約定相牴觸者,亦同。
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修正
第 930 條
動產之留置,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,不得為之。其與債權人應負擔
之義務或與債權人債務人間之約定相牴觸者,亦同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
第 930 條
動產之留置,如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,不得為之;其與債權人所承
擔之義務,或與債務人於交付動產前或交付時所為之指示相牴觸者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