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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93 條
前條之撤銷,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,一年內為之。但自意思表示後
,經過十年,不得撤銷。
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
第 93 條
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,一年內為之。
但自意思表示後,經過十年,不得撤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