稱留置權者,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,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 關係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,得留置該動產之權。 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,不適用前項之規定。 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,亦同。
債權人占有屬於其債務人之動產,而具有左列各款之要件者,於未受清償 前,得留置之: 一、債權已至清償期者。 二、債權之發生,與該動產有牽連之關係者。 三、其動產非因侵權行為而占有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