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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926 條
出典人於典權存續中,表示讓與其典物之所有權於典權人者,典權人得按
時價找貼,取得典物所有權。
前項找貼,以一次為限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
第 926 條
出典人於典權存續中,表示讓與其典物之所有權於典權人者,典權人得按
時價找貼,取得典物所有權。
前項找貼,以一次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