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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925 條
出典人之回贖,應於六個月前通知典權人。
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修正
第 925 條
出典人之回贖,應於六個月前通知典權人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
第 925 條
出典人之回贖,如典物為耕作地者,應於收益季節後,次期作業開始前為
之;如為其他不動產者,應於六個月前,先行通知典權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