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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924 條
典權未定期限者,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典物。但自出典後經過三十
年不回贖者,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
第 924 條
典權未定期限者,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典物,但自出典後經過三十
年不回贖者,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