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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922-1 條
因典物滅失受賠償而重建者,原典權對於重建之物,視為繼續存在。
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修正
第 922- 1 條
因典物滅失受賠償而重建者,原典權對於重建之物,視為繼續存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