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30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921 條
典權存續中,典物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,除經出典人同意外,
典權人僅得於滅失時滅失部分之價值限度內為重建或修繕。原典權對於重
建之物,視為繼續存在。
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修正
第 921 條
典權存續中,典物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,除經出典人同意外,
典權人僅得於滅失時滅失部分之價值限度內為重建或修繕。原典權對於重
建之物,視為繼續存在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
第 921 條
典權存續中,典物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,典權人除經出典人同
意外,僅得於滅失時滅失部分之價值限度內,為重建或修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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