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典人將典物出賣於他人時,典權人有以相同條件留買之權。 前項情形,出典人應以書面通知典權人。典權人於收受出賣通知後十日內 不以書面表示依相同條件留買者,其留買權視為拋棄。 出典人違反前項通知之規定而將所有權移轉者,其移轉不得對抗典權人。
出典人將典物之所有權讓與他人時,如典權人聲明提出同一之價額留買者 ,出典人非有正當理由,不得拒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