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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917 條
典權人得將典權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。
典物為土地,典權人在其上有建築物者,其典權與建築物,不得分離而為
讓與或其他處分。
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修正
第 917 條
典權人得將典權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。
典物為土地,典權人在其上有建築物者,其典權與建築物,不得分離而為
讓與或其他處分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
第 917 條
典權人得將典權讓與他人。
前項受讓人對於出典人取得與典權人同一之權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