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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916 條
典權人對於典物因轉典或出租所受之損害,負賠償責任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
第 916 條
典權人對於典物因轉典或出租所受之損害,負賠償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