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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第 911 條
稱典權者,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、收益,於他人不回贖時, 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。
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修正
第 911 條
稱典權者,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、收益,於他人不回贖時, 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
第 911 條
稱典權者,謂支付典價,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而為使用及收益之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