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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908 條
質權以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,因交付其證券於質權人,而
生設定質權之效力。以其他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,並應依背書方法為之
。
前項背書,得記載設定質權之意旨。
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修正
第 908 條
質權以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,因交付其證券於質權人,而
生設定質權之效力。以其他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,並應依背書方法為之
。
前項背書,得記載設定質權之意旨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
第 908 條
質權以無記名證券為標的物者,因交付其證券於質權人而生設定質權之效
力,以其他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,並應依背書方法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