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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第 906-3 條
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,如得因一定權利之行使而使其清償期屆至者,質權 人於所擔保債權清償期屆至而未受清償時,亦得行使該權利。
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修正
第 906- 3 條
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,如得因一定權利之行使而使其清償期屆至者,質權 人於所擔保債權清償期屆至而未受清償時,亦得行使該權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