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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906 條
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,以金錢以外之動產給付為內容者,於其清償期屆至
時,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之,並對該給付物有質權。
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修正
第 906 條
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,以金錢以外之動產給付為內容者,於其清償期屆至
時,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之,並對該給付物有質權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
第 906 條
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,其清償期後於其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者,質權人於
其清償期屆滿時,得直接向債務人請求給付,如係金錢債權,僅得就自己
對於出質人之債權額,為給付之請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