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:::
網站導覽
回首頁
English
Toggle navigation
最新訊息
法規體系
綜合查詢
草案預告
相關網站
網站導覽
回首頁
English
:::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民法 第 903 條
為質權標的物之權利,非經質權人之同意,出質人不得以法律行為,使其 消滅或變更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
第 903 條
為質權標的物之權利,非經質權人之同意,出質人不得以法律行為,使其 消滅或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