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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第 898 條
質權人喪失其質物之占有,於二年內未請求返還者,其動產質權消滅。
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修正
第 898 條
質權人喪失其質物之占有,於二年內未請求返還者,其動產質權消滅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
第 898 條
質權人喪失其質物之占有,不能請求返還者,其動產質權消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