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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894 條
前二條情形質權人應於拍賣前,通知出質人。但不能通知者,不在此限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
第 894 條
前二條情形質權人應於拍賣前,通知出質人。但不能通知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