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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891 條
質權人於質權存續中,得以自己之責任,將質物轉質於第三人。其因轉質
所受不可抗力之損失,亦應負責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
第 891 條
質權人於質權存續中,得以自己之責任,將質物轉質於第三人,其因轉質
所受不可抗力之損失,亦應負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