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49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民法 第 89 條
意思表示,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,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。
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
第 89 條
意思表示,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,得比照前條之規定,撤銷之 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