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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889 條
質權人得收取質物所生之孳息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,不在此限。
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修正
第 889 條
質權人得收取質物所生之孳息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,不在此限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
第 889 條
質權人得收取質物所生之孳息。但契約另有訂定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