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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888 條
質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,保管質物。
質權人非經出質人之同意,不得使用或出租其質物。但為保存其物之必要
而使用者,不在此限。
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修正
第 888 條
質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,保管質物。
質權人非經出質人之同意,不得使用或出租其質物。但為保存其物之必要
而使用者,不在此限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
第 888 條
質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,保管質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