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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887 條
質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、利息、遲延利息、違約金、保存質物之費用、實
行質權之費用及因質物隱有瑕疵而生之損害賠償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,不
在此限。
前項保存質物之費用,以避免質物價值減損所必要者為限。
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修正
第 887 條
質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、利息、遲延利息、違約金、保存質物之費用、實
行質權之費用及因質物隱有瑕疵而生之損害賠償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,不
在此限。
前項保存質物之費用,以避免質物價值減損所必要者為限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
第 887 條
質權所擔保者,為原債權、利息、遲延利息、實行質權之費用及因質物隱
有瑕疵而生之損害賠償。但契約另有訂定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