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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885 條
質權之設定,因供擔保之動產移轉於債權人占有而生效力。
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或債務人代自己占有質物。
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修正
第 885 條
質權之設定,因供擔保之動產移轉於債權人占有而生效力。
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或債務人代自己占有質物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
第 885 條
質權之設定,因移轉占有而生效力。
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代自己占有質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