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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883 條
普通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規定,於前條抵押權及其他抵押權準用之
。
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修正
第 883 條
普通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規定,於前條抵押權及其他抵押權準用之
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
第 883 條
本章抵押權之規定,於前條抵押權及法定抵押權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