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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882 條
地上權、農育權及典權,均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。
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修正
第 882 條
地上權、農育權及典權,均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
第 882 條
地上權、永佃權及典權,均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