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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第 881-5 條
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,未約定確定之期日者,抵押人或抵押權 人得隨時請求確定其所擔保之原債權。 前項情形,除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另有約定外,自請求之日起,經十五日為 其確定期日。
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修正
第 881- 5 條
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,未約定確定之期日者,抵押人或抵押權 人得隨時請求確定其所擔保之原債權。 前項情形,除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另有約定外,自請求之日起,經十五日為 其確定期日。